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
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,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。从这个意义上推断,所有的
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;上帝有他的法;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;高于人类的“先知
圣人们”有着他们的法;畜类也有自己的法;人类拥有他们的法。
有些人说,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,这种说法荒谬绝伦。因
为盲目的命运竟然创造“具有智能的创造物”,岂不是一件更为荒谬的事吗?
于是便有了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。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
和,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。
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,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保管者:以此产生的规律,便是
保管时参照的规律。上帝遵循这些规律行事,因为他熟知这些规范;之所以他熟知这些规
范,因为正是他制定了这些规范;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范,因为这些规律与他的才智和能
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。
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,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,它在一个非智能的状态
中永恒地生存着。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。如果人们能够在自己所处的世
界之外再臆想出另一个世界的话,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恒定的规律可循,要么便是毁灭。
创造本身似乎是某种随意的行为,然而其中必定蕴涵着恒定的规律,就如同无神论者的命
运一般。如果造世主没有这些规范就能统管世界的话,那么,这显然是荒谬的说法,因为
没有这些规范,世界将无法生存。